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区教育青年协作组织是教育部职成司成人教育处和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以社区教育实验区中青年骨干为核心力量的社区教育青年专家和实践者的开展社区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社区教育青年协作组织的基本任务:团结全国各社区教育实验区中,热爱社区教育事业,并在实践和理论层面有所建树的青年骨干,为青年社区教育工作者搭设学习、交流的平台。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青年工作者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促进和加强社区教育资深专家与青年一线工作者的互动与交流,促进社区教育理论的传承,激发广大青年工作者投身社区教育事业的热情和潜能,为社区教育繁荣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动力。
第三条 社区教育青年协作组织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参加协作组织本着自愿的原则,自愿参与,自愿服务,自愿参加本协作组织的活动。
二、责任原则:作为协作组织的成员,对所承担的任务要负起应尽的责任。
三、实效原则:本协作组织坚持务实作风,办实事,重实效。
四、创新原则:协作组织成员要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
精神,促进事业发展。
五、成长原则:本协作组织成员,要设定自身成长目标,逐步向研究型、专家型成长。
第二章 协作组织成员和执行主席
第四条 协作组织在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指导下,采取执行主席轮流制。
第五条 凡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社区教育青年协作组织的青年骨干,经协作组织秘书处研究并报请有关领导通过后,即取得本会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作组织召开会议时,临时成立执委会,设执行主席。每年结合教育部对社区教育工作要求开展活动。
第七条 成员的权利
一、成员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的权利
二、成员有对本组织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成员有参加本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成员的义务
一、成员有遵守本组织章程和执行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成员有承担本组织研讨会的义务;
三、成员有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反映各实验区青年骨干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成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由本组织秘书处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组织全体成员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成员都有退出本组织的自由,退出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成人教育协会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组织秘书处中设秘书长一人,常务秘书两人。
第十三条 协作组织成员的职权:
一、听取秘书处的工作计划;
二、讨论和决定本组织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组织章程;
四、选举执行主席;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四条 协作组织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工作研讨会,会期由秘书处决定。
第十五条 协作组织在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指导下,采取执行主任轮流制。拟请有关领导和组成专家顾问组。
第十六条 协作织织的活动形式:开展以主题发言为主的"学术论坛";开展专题性的"学习与深度交流";开展课题或项目研究;以及其他灵活多样的学习交流形式,促进协作组织中个体的学习与成长。
第十七条 协作组织的活动平台:在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指导下,以《中国社区教育》杂志为平台,结合固定栏目,进行专题交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信息交流。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协作组织活动经费来源于成员的资助和其它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区教育青年协作组织全体成员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社区教育青年协作组织。
社区教育青年协作组织秘书处
二○○八年一月五日